海外購買電視留意進口貨物稅

民眾自海外購買彩色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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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先確認是否為彩色電視機,並遵守貨物稅及其他輸入規定,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近來有民眾自國外進口顯示器,原申報貨名為彩色顯示器,產地為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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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海關查驗發現是彩色電視機,且產地為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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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要追繳關稅及貨物稅外還涉及多項輸入規定。關務署臺北關表示,若進口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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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即非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彩色電視機項目。該關進一步表示,若進口的是彩色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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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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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貨物分類號列,則歸列第8528.72.00.00-0號,對應的輸入規定有「C02」(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MP1」(大陸物品有條件準許輸入),如該電視具有WIFI或藍芽功能則會多一項輸入規定「602」(進口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海關驗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放行)。具有該類輸入規定情形的貨品,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文件才能進口。

文章源自於工商時報,